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2256号
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南路九号冶金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14916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玲,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陈洁,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巧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