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865号 权利人:琼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海南鲤河海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潭门镇。
法定代表人:林荣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荣鑫,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被执行人:林宁,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权利人琼海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海南鲤河海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荣鑫、林宁拖欠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鲤河海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荣鑫、林宁应负担与原告杨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琼9002民初655号】的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鲤河海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荣鑫、林宁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荣鑫名下位于潭门镇工业开发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鲤河海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荣鑫、林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