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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409号之二

郑辉与杨由国、韩宜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辉,杨由国,韩宜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辉,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杨由国,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韩宜兰,女,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杨由国之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由国、韩宜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辉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由国、韩宜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