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辉,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杨由国,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韩宜兰,女,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杨由国之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由国、韩宜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辉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由国、韩宜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