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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393号之一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9年12月23日生,住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季晓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男,1978年1月30日生,住泰兴市。关于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本院保证配合朱某拿回陪嫁,但本院至今无法联系到朱某,朱某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季晓红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梅 辉

代理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