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6执461号之五

吴善彪与程立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善彪,程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吴善彪,男,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程立宏,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善彪与被执行人程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立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立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6008.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