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354号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员工,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徐娜,女,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