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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9354号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354号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员工,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徐娜,女,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