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94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被执行人: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394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