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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5443号

唐宋乐与上海柚恒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宋乐,上海柚恒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544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5443号申请执行人唐宋乐,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上海柚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余道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宋乐与被申请人上海柚恒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等,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70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越峰

审判员张红兵

审判员陆正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祝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越峰

审判员  张红兵

审判员  陆 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