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汪娟,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胡之水,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娟与被执行人胡之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之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