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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477号

杨香春与严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香春,严少青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杨香春,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少青,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杨香春与严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香春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严少青名下无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严少青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严少青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香春案款5万元及利息,代理费4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864元,执行费109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香春如发现被执行人严少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吕贤显

审判员 吴文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