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88号
被执行人:王平章,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平章贪污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