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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88号

王平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88号

被执行人:王平章,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平章贪污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