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70幢。
负责人:杨子华,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两河口村。
负责人:吴建华,系该村村委主任。
被执行人:耿献春,男,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与耿献春、巩义市米河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游俊豪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