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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2510号

吴东新与李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东新,李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510号

原告:吴东新,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明,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玉凤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发展国际大厦**层*********号。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号楼**层****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吴东新与被告李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吴东新负担。

审 判 长  田红卫

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

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