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33号被执行人郭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树明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黑071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郭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处罚金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1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树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树明暂无履行能力,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3执33号郭树明罚金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长 迟福志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宁关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