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4执314号

于明慧与邓凡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明慧,邓凡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慧,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邓凡辉,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等部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晓东

审判员  刘金君

审判员  曹连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