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948号原告滑世杰,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法定代理人:吴荣格,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告马俊轻,女,汉族,下岗职工,住柏乡县,系常运谦之妻。被告常含玉,女,汉族,住柏乡县,系常运谦之女。被告常婧玮,女,汉族,住柏乡县,系常运谦之次女。被告常硕康,男,汉族,住柏乡县,系常运谦之子。被告刘军防,男,汉族,住高邑县,系冀AKF2**实际车主。被告河北元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住所地:元氏县系冀AKF2**挂靠单位。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负责人:梁永兴,职务: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
负责人:赵峰,职务:经理住所地:高邑县。被告于建忠,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聊城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栋,职务:总经理住所地:聊城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布占峰,职务: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滑世杰与被告马俊轻、常含玉、常婧玮、常硕康、刘军防、河北元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于建忠、聊城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滑世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滑世杰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宝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立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