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634-1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被
申请人: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2600号信息电子配件组装项目G号楼02。
被
申请人:潍坊鑫润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苍南街小许家工业园。
被
申请人:潍坊江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2288号内31号楼7号。
被
申请人:孙志仁。
被
申请人:胡秀梅。
被
申请人:李红。
被
申请人:侯敬春。
被
申请人:孙彬富。
被
申请人:薛君。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26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润得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往来存款账户的查封。
审 判 员 李爱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