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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284号

夏家亮与夏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家亮,夏清平,夏琴,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夏家亮,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夏清平,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第三人:夏琴,女,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第三人:夏萍,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家亮与被执行人夏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中的30000元借款由第三人夏琴自愿为被执行人夏清平担保,另外10000元由第三人夏萍愿为被执行人夏清平共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夏琴、夏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