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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13号

刘渝与郭联治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渝,郭联治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渝,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郭联治,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刘渝申请执行郭联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5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扣押被执行人郭联治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郭联治所有的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目前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郭联治所有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刘渝申请执行郭联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字第2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权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世友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宋 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