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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民初964号

赵艾德与滕梦娣、尹宗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艾德,滕梦娣,尹宗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964号

原告:赵艾德,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滕梦娣,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尹宗虎,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源,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艾德与被告滕梦娣、尹宗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赵艾德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艾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艾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计3464元,由原告赵艾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 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佳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