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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610号

吴常民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常民,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吴常民,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永辉,主任。本院在执行吴常民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