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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2637号

杭州上城顺兴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上城顺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顺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陶瓷品市场6-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930937-6法定代表人陈金博,经理。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3281134-3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顺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2151.39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6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李永华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顾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