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张玉盘,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