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04号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安平,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告:王思,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李安平、被告王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王思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思的起诉。
审判员 骆启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