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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1204号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李安平、王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李安平,王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04号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安平,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告:王思,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李安平、被告王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王思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思的起诉。

审判员  骆启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