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477号原告马鹏飞,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虎,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诉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贺秉政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