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457号
原告:郭军,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文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对被告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军负担。
审判员 白洪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