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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060号

连云港山海担保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园商贸有限公司、陈广明、庞跃花、叶光、高忠林、陈永新、徐睿晗、侯永进、陈建树、陈建光、连云港圣泽仁诚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建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明园商贸有限公司,陈广明,庞跃花,叶光,高忠林,陈永新,徐睿晗,侯永进,陈建树,陈建光,连云港圣泽仁诚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建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明园商贸有限公司、陈广明、庞跃花、叶光、高忠林、陈永新、徐睿晗、侯永进、陈建树、陈建光、连云港圣泽仁诚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建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案由:担保追偿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明园商贸有限公司、陈广明、庞跃花、叶光、高忠林、陈永新、徐睿晗、侯永进、陈建树、陈建光、连云港圣泽仁诚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建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