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99号移送执行单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停云,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执行杨停云罚金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建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