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冷明英,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5日。被执行人李映章,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8日。被执行人赵厉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6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冷明英申请执行李映章、赵历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映章、赵历芬应支付冷明英12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4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冷明英同意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后参与案款分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