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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1487号

张琪与唐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琪,唐全忠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张琪,女,1990年2月,汉族,住三亚市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唐全忠,男,1955年8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唐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全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琪债务70000元。被执行人唐全忠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张琪支付债务2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50000元。如未按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除应支付款项外,还应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唐全忠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张琪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到期的债务20000元及利息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唐全忠与申请执行人张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全忠向申请执行人张琪一次性支付债务20000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4000元,以此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0271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海坚

审判员  吴雄文

审判员  黄立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