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松,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学武,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凤松与被执行人杨学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学武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