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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264号之一

申请人张凤松与被执行人杨学武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松,杨学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松,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学武,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凤松与被执行人杨学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学武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