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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00483号

李光昱申请执行黄立友的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昱,黄立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004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昱,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执行人黄立友,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光昱申请执行黄立友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民初字第235号,第七项、第八项中关于给付申请人李光昱赔偿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树全

审判员  霍立臣

审判员  刘 铁

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