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83号移送机关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彦辉,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张彦辉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厉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