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439号原告温利平,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河南省郸城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东,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徐梅,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余畅游,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郭文志,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利平与被告孙亚东、徐梅、余畅游、郭文志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利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退付原告温利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