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397号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占英,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鹤霏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矫 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