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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150-2号

申请人王青石与被执行人侯现丰、冀献民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青石,侯现丰,冀献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石,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平乡县。被执行人侯现丰,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冀献民,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石与被执行人侯现丰、冀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侯现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青石700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