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林。被执行人成都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慧。被执行人程娟。被执行人李国德。被执行人王兴华。被执行人彭玉林。被执行人李顺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3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成都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程娟、李国德、王兴华、彭玉林、李顺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本案执行标的金额:xxx元,被执行人王兴华自动履行了xxx元,兑付申请人xxx元,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8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