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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282号

叶慧恺与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慧恺,王志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282号原告叶慧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琼丽,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成,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慧恺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叶慧恺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慧恺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58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文迪隆(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