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282号原告叶慧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琼丽,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成,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慧恺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叶慧恺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慧恺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58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文迪隆(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