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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577号

李亚平与李德民、遂平县新区管委会党庄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亚平,李德民,遂平县新区管委会党庄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577号原告李亚平,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德民,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新区。被告遂平县新区管委会党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二望,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与被告李德民、被告遂平县新区管委会党庄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