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577号原告李亚平,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德民,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新区。被告遂平县新区管委会党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二望,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与被告李德民、被告遂平县新区管委会党庄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