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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57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方仲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方仲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57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

主要

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分行职员。

被告:方仲初,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方仲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春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应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