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忠,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22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德才,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朝君,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9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绵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杨德才、杨朝君一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经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涪城区人民法院另案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执行回转到被执行人杨德才名下,现该案正在执行中,无其它财产可变现执行,经研究,
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07)绵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马红科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蒙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