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东。
被执行人:刘金献。
被执行人:李义太。
被执行人:丁乐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东、刘金献、李义太、丁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