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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837号

刘义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义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837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义开,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义开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二项,刘义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刘义开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