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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357号

朱香莲与于翠荣、刘喜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香莲,于翠荣,刘喜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朱香莲,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于翠荣,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喜柱,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朱香莲诉于翠荣、刘喜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蒋亚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