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金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纪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宇,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郭秀清,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区。
委托代理人:马莉延,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清与被执行人九台市金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景东
审判员 赵洪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