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明坤,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牟洪英,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明坤、牟洪英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为违约金3433元和办理产权证所需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