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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086号

任庆脑日布与巴图格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庆脑日布,巴图格升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86号申请执行人任庆脑日布,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巴图格升,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任庆脑日布与巴图格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伊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图格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未向申请执行人任庆脑日布偿还借款本息0.74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元。申请执行人任庆脑日布于2015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巴图格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图格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图格升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任庆脑日布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伊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朝格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