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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刑初522号

刘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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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52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强,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强到本区东海街道云谷小龙女网吧,乘被害人蔡某1在网吧内40号机位置上睡觉之机,将蔡放在座位上的一部苹果4S白色手机(无法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2.2016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强到本区东海街道坪山路清静网吧,乘被害人林某1上卫生间之机,将林放在网吧内60号机位置上一部苹果6土豪金手机(价值1833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3.2016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强到本区东海街道盛世融城小区对面一川网吧,乘被害人陈某1在网吧��99号机位置上睡觉之机,将陈放在座位电脑桌上的一包红色七匹狼香烟和一部蓝色的苹果5C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陈某1在本区东美欢乐园网吧门口发现被告人刘强,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刘人赃俱获,缴获赃物已由被害人陈某1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1、林某1、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强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监控录像、监控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刘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蔡某1一部苹果4S手机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林��1人民币1833元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 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宇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