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4刑初字163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满昌,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满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某以被告人刘满昌的犯罪行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满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满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满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满昌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满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满昌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乌达区乌兰乡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5年12月9日11时许,被害人苏某到被告人刘满昌开设的诊所就医。被告人刘满昌为苏某静脉注射头孢拉定2克,利巴韦林2支、地塞米松4毫克及替硝唑100毫升。2015年12月10日凌晨3时13分许,苏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苏某系在有冠心病的基础上未被发现,在抗“感冒”治疗时造成亚急性过敏反应而引发冠心病发作而猝死。被告人刘满昌的不当治疗行为及导致的过敏反应是被害人苏某死亡的中介原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屈某与被告人刘满昌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满昌一次性赔偿原告85000元,原告屈某对被告人刘满昌表示谅解。赔偿款已付清。上述事实,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等书证,指认笔录,证人屈某的证言,包头医学院法医病理解剖报告、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刘满昌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满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满昌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满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满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满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满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光清
代理
审判员 艾智杰
人民陪审员 魏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