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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1128号

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道秀、张勇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道秀,张勇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128号申请人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华,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张道秀,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勇华,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农民。申请人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张道秀、张勇华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寻,也未联系到、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安生

审判员  郭 伟陪审员  沈科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